招用外来工60天内须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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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12:54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王道斌) 广州用人单位招用外来流动人员不再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后60天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即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向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以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 据介绍,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且流动人员本身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的,均属于录用备案的范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广泛宣传等多项措施,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对未按要求办理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在本通知下发后60日内补办。 鉴于省政府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招用流动人员的批准权及核发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省政府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提出如下修改建议:“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的规定取消,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60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职责修改为“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登记”。 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备案制度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人数每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