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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房屋失火谁担责(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4: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例:王某有一间房,几年前被邻居李某借用。王某因为一直用不上,就没向李某索要。李某答应王某需要时立即返还该房屋。最近,李某由于不慎,做饭时失火把王某的房子烧毁。事后王某要求李某负责把房子修复好归还。李某认为,房子归还是应该的,但房屋烧毁是因为天灾人祸,不是他故意造成,所以不能给王某修房子。请问,王某可以要求李某修房屋吗?

  说法: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按照两个步骤进行:一、认清本案事实;二、依据相关法律解决问题。就认定事实而言,本案中要明确两个要点:一是王某和李某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是李某失火烧毁房屋有无过错。

  首先,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属于借用合同关系,标的物是王某的房屋。借用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包括不动产)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合同生效。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合同生效后,借用人承担有妥善使用、保管和到期归还借用物的合同义务。如果借用物遭受意外损坏,借用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借用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第二,李某做饭造成失火进而烧毁了房屋是人祸,不是天灾,而是由于李某自己的过错“不慎”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127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的过错与房屋被烧毁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属于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中的“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因此李某应当负赔偿责任。当然,李某也可以在修缮好房屋后把房屋交还给王某。

  顺便说一下,若该房屋被烧毁确属天灾(如闪电击毁),李某可以免责。如果房屋是李某故意烧毁,那可能就不光是赔偿或修缮后返还的问题了,李某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 吴圣奎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1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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