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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局”使命重大(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6: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新京报》6月9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透露,全国省以下(含省级)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将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最高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完成更名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笔者认为,“反渎职侵权局”这一新名称内涵外延更具科学性,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性,与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致,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侦查职能,有利于侦查一体化建设。期待“反渎职侵权局”开启反渎职尤其是遏制“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现象的新篇章。

  “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是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最为典型的渎职现象,“行政不作为”是典型的行政渎职,而“司法不作为”是典型的司法渎职。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这一“幽灵”实际上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通常人们习惯于将行政不作为现象笼统地归于行政机关官僚主义滋生的怪胎,不过,我更主张从行政法的视角将行政不作为视为权力与责任脱节,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匮乏以及责任行政机制疲软的必然产物。“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征,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尽管行政不作为表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无动于衷式的沉默状态,但这种“狡猾”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所谓司法不作为,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作出司法行为而不作出司法行为。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性不以后果决定其是否构成,只要未按照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构成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牺牲的是司法的信用,戕害的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惩治“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现象其实是一种“双赢”的策略,既可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遏制权力腐败现象,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同时也可及时挽救有腐败嫌疑的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避免其堕入腐败的深渊。这方面的教训实在太多了。

  依法查处“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现象,是“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使命,“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处“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方面应当大有作为。希望更名后的“反渎职侵权局”能够像“反贪污贿赂局”一样,成为惩治渎职犯罪的一柄利剑。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12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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