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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挂交警车牌,想得到什么“方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14:52 人民网

  两辆汽车共用一个车牌很少见,共用一个特殊车牌更少见。可是在陕西蓝田县却出现县交巡警大队和县纪委共用陕A·J0868这一号牌的现象。对此,蓝田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赫增孝,副局长周军亮均承认。两人表示,纪委的白色捷达车有自己的号牌,近半年来,之所以“借用”县交巡警大队的号牌,完全是为了办案方便的需要。

  奇事怪事时时有,如今花落纪委家。作为执法的管理党政干部纪律作风的主要职能部门,对于一些法律上的常识和机关相互的分工功能,不可能是不知道的。现如今,挂上人家的特种车牌招摇过市、被媒体曝光后,竟然搪塞说,“借用”县交巡警大队的号牌,完全是为了办案方便的需要。对于这种说法,不知其他人相信不,反正我不相信。

  纪律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党纪政纪宣传教育;检查并处理辖区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它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案件。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畅通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对交通事故中肇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立案侦查、决定执行强制措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给予处理;对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交通肇事者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等。

  这两家的业务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交警部门面对的是以车辆为主的各种案件,纪委面对的是以人为主的党员领导干部,纪委为自己的车辆挂上交警大队的车牌,想要在办什么样的“案”时得到什么“方便”?真让人匪夷所思。

  作为管理、处理领导干部的纪律监察部门,按说就应该模范地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条文,自己带头不违法、不乱纪。蓝田县纪委的这一做法则恰恰相反,说是一种违纪行为不为过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蓝田县纪委的领导是否知道这一规定。

  纪委的车挂上交警大队的同一车牌,无非是想用公安的特种车牌狐假虎威,外出时可以享受特权、一路顺风,说具体点是为了办私事更方便一些,为了“方便办案”纯粹是哄人之说。既然有人想占特权的便宜,就让他在这个便宜上摔个大跟头。对此类现象如果不严加惩处,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更重要的是,不能纵容纪律监察部门的这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滋生和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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