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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时限法律如何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0:30 新晚报

  读者问:孙女士3年前在一家医院治疗后出院,现认为医院对她的治疗有过错,想提交相关部门解决。她想咨询法律上对此有没有时间上的要求?

  律师答:医疗纠纷的处理时效分行政处理时效和诉讼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该条规定的是医疗争议的行政处理时效问题,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从本质上看,医疗损害是人身损害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遵从1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而且,还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所以,孙女士若没有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和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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