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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次违章中交警的告知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1:30 东方早报

  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从2004年7月20日至今,在北京真武庙路闯禁行105起被罚款10500元。5月23日,杜宝良到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查违章情况,才知道自己一不小心,105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而此前,相关部门并没有提醒他在该路段违章的情况。据悉,杜一年的收入大约也就在一万元左右。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许多人指责交管部门执法不够人性化,甚至有“执罚经济”的嫌疑。但也有人认为,执法不应该同情弱者。所谓执法如山,那就是无情面可讲。如果105次罚款单是警察事先一次次都知道而有意不通知事主,那另当别论;如果是公安机关必须过一段时间清理一下电子眼,那就毫无责任可言。

  在这个层面上的讨论,牵涉到两个层面的法治价值,其一是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法层面,如何执法体现其程序正当。二是公民的守法层面,公民不守法到底该怎么办。

  毫无疑问,在社会生活中,高度组织化的政府是所有强者中的强者,法治社会的两个基本面:政府守法和执法遵守程序正义及公民守法之间,前者应该被置于优先地位,对前者的约束自然也应该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上。因此,在交通执法这个问题上,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无疑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

  在指责交警的执法问题上,一些反对者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处罚程序必须及时告知,否则处罚无效。

  但是,这里的“告知”也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告诉你此处不能通行,或者要遵守红绿灯;另一个告知是告诉你已经违法。这两个层面不能混淆。如果交管部门已经在相关路口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比如红绿灯,但司机还是要经常闯红灯,那么交警哪怕是守株待兔地等你违法的禾苗茁壮成长后,等秋后一起收割,交警部门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在这里,交警部门只有告知你哪里应该怎样行车的责任,却没有告知你是否已经违法的责任。在很多领域,法治已经成为一种生活习惯,比如不能贪污受贿,不能抢劫偷盗杀人放火等等,不需要有关部门专门告知,谁要以身试法,法律伺候,事后惩罚就是。这一点,电子眼的暗中执法只是取证的手段,与程序正义无关。如果交警部门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搞执法陷阱,则是交警部门的责任无疑。

  显然,法律如果不被当成一种生活方式为公民所践行,所谓的法治也就只能是空中的楼阁。而交通违章往往需要以血为代价。在司机和汽车的下面,有一大群相对弱势群体———行人和非机动车主。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执法容不得半点人情。的确,相对于执法部门,司机也是相对弱者,但是,如果这个时候对司机这个“相对弱者”的违法行为采取同情和放纵的态度,就是对更弱的弱者———行人及非机动车主生命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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