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公司控股股东拟被允增持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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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6:0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 该草案主要规定如下: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二、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