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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专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唐律师:

  3年前我在投资公司任职,因为收入比较高,在车行和保险人员的鼓动下贷款买了小车。但后来公司因为投资股票倒闭了,我也随之失业,没有了收入,无法按期还贷。再后来因为我给朋友担保,所以把车抵押给了别人,朋友无力还钱,债权人就把我的车开走了。我带着全家到内地做生意,换了手机。前阵子回广州,公安找到我说,保险公司控告我贷款诈骗,为进一步调查,我不能离开广州。我只是没有及时还贷,怎么成贷款诈骗了呢?从化梁生

  梁生:

  由于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汽车贷款诈骗案,保险公司已经“草木皆兵”,对于一时找不到贷款人的,以涉嫌贷款诈骗为由到公安局报案的事已经屡见不鲜。如果你讲的情况属实,本律师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依《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

  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那么如何区分是贷款诈骗还是贷款纠纷?关键是看贷款人在主观上对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贷款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具体的客观行为来判断,《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了七种非法占有行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你是按正常方式取得贷款,虽然没有按期还贷,却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因此,可以推断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当然你的行为虽然依法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你也确有自我总结和反省的必要。(唐小明、李鑫)(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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