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股息红利税 暂免股改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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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4:17 新民晚报 |
财政部国税总局上午联合发通知 本报讯(记者许超声)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今天上午联合下发两个《通知》,调整股息红利税收、暂免征收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印花税。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即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