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电信互联网广告收入要交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4:4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韦凡)电信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的制作、发布,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其性质与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发布广告相同,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来源:信息时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端 午 节
快乐端午精彩图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