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不需要太多“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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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2:28 新京报 |
前不久,湖南省永州的交警支队同时获得了省文明办的先进单位奖,以及来自公众的最不满意称号。这一矛盾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在我看来,矛盾点可以有这样四种可能性:其一,上级部门的“文明”标准与群众的“满意度”标准是不一致的。不排除现在不少基层单位做了老百姓不喜欢的事情,却能得到上级机关的喜欢,甚至做了老百姓满意的事而上级机关反而不喜欢。如果问题出在标准那里,则责任也许不能全归一个小小的交警支队。 其二,评价质量。如果标准没有问题,那么看这两个结果是按什么机制操作出来的。我以前也的确碰到过,要求你出5万元钱,给你一个“最……单位”的情况;我还碰到过由领导下来考察,在酒足饭饱以后给予先进单位称号的情形。如果是用不规则的商业方式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方式操作的满意度评价,那么这种矛盾也不一定意味着这个支队有问题。 其三,评价程序。据我自己对政府内部评价工作的观察,现在不仅有跑官要官的人,还有跑先进跑称号的人。 我所工作过的一个县里的一个部门为了得一个单位颁发的先进宣传单位称号,滥订该单位的1000多份杂志当废纸卖。如果称号是这么产生的,这个板子也不能只打某一个单位。 最后,评价方法。报载某地使用某一报纸的读者评政府,闹到最后哪个单位抢到的报纸最多,则被评高分的可能性越大,如果老百姓满意与否是这么评出来的,实在也不好批评没抢报纸的单位什么。 说了那么多如果,得出来的评论有两点:文明实在不需要那么多“称号”,过滥的行政性称号与过大的行政许可范围一样,足可以导致荣誉性腐败。按照那种行政系统设置的称号,即使在一些众所周知十分腐败的地方,年年也出那么多“先进”,许多腐败分子落网前也往往都是“先进”;同时,“先进”过多,除了与一些势力挂钩,并不起令公众敬仰的作用。因此建议慎设官方称号,不设系统内称号,仅设少量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免使称号遍地,而威信却扫地。 任何一种评价,均应在立场、观点、方法上可以站立。立场应排除利害关联者为评价者;无论从上从下得出,其标准、方法、程序、组织者公正性均应明示、公开,使人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同一体系内自相矛盾的结果,以取信于民。 另外,还应允许不同角度的差异奖项。其实不同角度评价可能会有不同结果,某些评价所取角度相反则可能会有相反结果———学术奖之于公众奖、政府奖之于民间奖、宗教奖之于世俗奖、环境奖之于经济奖、公众奖之于个性奖,都往往强调各自角度的不同,如所依据标准明确、事实清晰、方法得当,则结果纵有不同,也无可厚非。 袁岳(专业咨询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