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讨回”多出的3天刑期(老王说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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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3: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因为诈骗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却由于法院在计算时间上的失误被多判了3天,上个月,一名正在狱中服刑的犯人为自己“讨回”了多出的3天刑期。 5月10日,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包尔础收到一封来自盐城监狱服刑人员陈留贯的申诉信。信中反映:法院的判决将其刑期多算了3天,他听说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双加强、双保障”活动,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恳请检察机关帮助纠正法院多算的3天刑期。包尔础检察长在接到申诉信后十分重视,当即要求控申、监所部门迅速将这一情况调查清楚,依法处理。 检察人员根据陈留贯的申诉,调阅了相关卷宗,对陈留贯一案各个诉讼环节的期限均认真进行核对。经查:2003年4月14日,陈留贯因诈骗罪被泰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02年11月29日起至2005年11月28日止。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是以陈留贯在刑事拘留证上签署的“2002年11月29日”作为起算时间的。事实上,2002年11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将陈留贯抓获,根据泰兴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证传真件,当天即将其羁押在杭州市看守所,同月29日将陈留贯移交给泰兴市公安局。 调查结果表明,法院判决对陈留贯的刑期计算确实有误,正确的刑期应为自2002年11月26日起至2005年11年25日止。5月26日,泰兴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服刑人员陈留贯的错误刑期。5月30日,泰兴市法院根据该市检察院的建议,作出刑事裁定,纠正服刑人员陈留贯诈骗案原判决中的错误刑期。 也许有人会说,相对于漫长的3年牢狱生涯,多出个3天又算得了什么。然而,面对服刑犯人对多出的这短短3天的刑期的申诉,当地法院和检察机关所表现出的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反映出的是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公正的司法精神。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14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