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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洋教师打赢劳务官司(新闻视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4:3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湖州洋教师打赢劳务官司(新闻视点)(图)
图为庭审现场。

  蓝雨 摄

  招聘时,求贤若渴,百般礼遇;上任后,不足半年,意外解聘。日前,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湖州大云昆中学校诉澳大利亚籍教师彼得·林趣劳动合同争议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学校给付彼得·林趣薪水人民币133174.56元,并交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民办中学高薪聘外教

  位于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新区的湖州大云昆中学校是一所成立不到两年的民办中学。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该校决定到国外高薪聘请外籍教师,办出学校自己的特色。2003年,学校委托澳大利亚中介公司劳格教育服务公司在澳大利亚招聘外籍职员。家住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的彼得·林趣闻悉参加了应聘,并向该教育服务公司出示了自己的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剑桥大学成人教育英语证书。2004年1月2日,彼得·林趣与学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该劳动合同约定,从2004年1月7日起试聘用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学校对彼得·林趣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定合格的,延长雇佣期二年。彼得·林趣的职位为中级教师,可以享受每年12周的带薪年假。双方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前一个学期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如学校据此终止雇佣彼得·林趣的,可通过向其发放薪水代替发放解聘通知。但若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在通知违约方的情况下终止雇佣,而不必提前通知。如果彼得·林趣不能或无能力完成副校长或系主任指定的教学任务时,校务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

  当时,因恰逢中国春节长假,学校在澳大利亚的代表以信函方式通知彼得·林趣报到时间推迟到2月份。之后,彼得·林趣于2004年2月7日到学校报到并开始工作。不久,彼得·林趣取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外国专家证书,职务为教师。由于正式开学时间定于9月份,在此之前学校尚处于招生筹备阶段,学校给彼得·林趣安排的职位是该校专业发展中心经理。期间,彼得·林趣受学校指派,负责从事一些相关交流活动及招生等开学前的准备工作和其它事务性工作。

  休假期间意外遭解聘

  彼得·林趣得知母亲要到中国旅游,便向副校长爱德华汇报请求休假。爱德华给彼得·林趣一个外籍教师放假安排表,安排表上载明彼得·林趣的假期是2004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31日。于是,彼得·林趣于6月29日赶往上海陪同母亲旅游,之后径直回澳大利亚休假。

  2004年6月30日,学校召开外教事务会议,认为彼得·林趣“给银行职员进行培训效果较差,上课死板,学生反映差,对职业培训部门的工作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拟解聘被告。”7月22日,爱德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彼得·林趣终止学校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告知学校将汇给彼得·林趣至7月18日为止的薪水。而解聘的理由则是,彼得·林趣不具备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资格,不符合该校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在试用期内,其由于缺乏教学经验,无法胜任教师工作,且未经校方同意擅自离校休假。

  彼得·林趣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即与校方进行交涉。他认为,学校在招聘时并没有提出应具备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资格的要求,何况其在该校的工作岗位是专业发展中心经理,不是教师。其休假也是事先经学校方同意的。

  洋教师走上法庭讨公道

  几经交涉没有结果,彼得·林趣向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14日,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支付彼得·林趣尚欠工资人民币3599.31元、违约金人民币129575.25元。学校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学校支付了彼得·林趣至7月18日止的薪水。

  经审理查明,学校方所主张的其属于与澳大利亚约翰圣保罗学院合作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未提交相关的文件与协议,仅凭昆士兰州教育署的教学大纲资料使用许可及教育合作草案,不足以证明合作办学已成立,只能说明该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尚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因此,学校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提出的“外籍教师应具有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资格,彼得·林趣隐瞒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事实,具有欺诈性,应予解聘”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方提出彼得·林趣不胜任教学工作也是缺乏充分证据的。因为对工作表现的评价是一种非刚性的判断,不同的人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学校方必须依据大量的事实与资料作出综合判断,而且这些事实与资料应当足以让他人作出一个与其基本相同的结论,否则学校方可以随意以不胜任为由解聘雇员,受雇教师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学校仅以一次私人性质的培训反映不佳就作出不胜任教学工作的判断,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学校只能依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学期通知彼得·林趣或发放薪水代替解聘通知。在该案中,彼得·林趣没有要求确认解聘行为无效,而是选择了要求学校支付一个学期的薪水,彼得·林趣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6月1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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