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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6: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13日发布公告称,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已就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债券逆回购交易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统计报表。

  债券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属地原则,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交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辖区内债券结算代理人代理开户、代理债券结算及债券托管、交易等有关情况,加强对辖区内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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