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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无需先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8: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宗苑 高来阳 记者 殷骏)车轮被路面洼坑卡住,致使骑车人摔倒受伤,伤者状告市政管理部门要求赔偿。尚未发生的继续治疗费是否需要先行赔付?这起简单事故先后扯出3场官司。

  2002年11月的一天,市民党女士骑自行车经过本市卫巷。在她避让行人过程中,自行车车轮被水泥路面上一个坑给卡住。党女士失去平衡摔成骨折,并花掉不少医疗费。

  党女士要求路面所在区的市政管理所赔偿损失。但该区市政管理所表示,事发路面并不在其管养范围内。为此,党女士将该市政管理所告到本市一基层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这家市政管理所对事发路面负有管理养护义务,且导致党女士摔伤的坑,就是该管理所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而党女士在避让行人过程中,因自行车被路面洼坑卡住摔伤,本人并无过错。故判决该市政管理所赔偿6100余元。判决后,该市政管理所没有上诉。

  可不久后,党女士为治疗又花去4800余元。去年2月,医院就其病情开出“入院通知单”,并告之手术费不低于1.8万元。为此,党女士再次诉到法院,要求该市政管理所赔偿她再次治疗所花掉的医疗费,及继续手术所需的1.8万元。

  该市政管理所认为,党女士的病情与事故造成损伤没有直接关系,并坚持认为,事发路面并不属于其管养范围。在审理过程中,该管理所又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但被驳回。

  对党女士所主张的1.8万元继续治疗费,一审法院认为已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证实,应得到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该市政管理所再次赔偿党女士4800余元医疗费、1.8万元继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2.5万余元。

  对第二场官司的结果,该市政管理所表示不服,并于今年1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该管理所表示,党女士提出的1.8万元继续治疗费还没产生,不应赔付。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由于党女士所主张的1.8万元继续治疗费尚未产生,故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日前,市中级法院判决该市政管理所赔偿7000余元钱。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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