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贷款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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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8: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张兰兰认为,她对贷款的事情毫不知情,因此20万元的债务应该是丈夫王晓海的个人债务。但银行却提出,银行根本不知道王晓海与妻子分居,所以张兰兰不得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这20万元的贷款究竟是王晓海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对此,业内有两种不同意见。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朱长春认为,只要笔迹鉴定结果认定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张兰兰的笔迹,该笔贷款就不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朱长春说,如果张兰兰确实没有在合同上签字,那么银行当初在审核借款人身份时就有漏洞,借款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银行可以要求王晓海归还贷款。这20万元应由王晓海个人偿还。 南京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洁则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晓海在借款时,用了夫妻共同房产抵押。因此,即使张兰兰表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银行也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要求认定20万元的贷款为共同债务。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