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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承诺“唯一促销”却出尔反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8: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销售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合同,要求餐饮公司下属的酒楼,只促销销售公司推荐的酒水。但经营过程中,拿到销售公司进场费的餐饮公司,又卖起其他品牌的酒水。日前,销售公司以“唯一促销权”受损为由,将餐饮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提出赔偿。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是“华西村”系列白酒的代理商。该公司诉称,2002年10月,他们与南京一家餐饮公司签订“华西村”系列白酒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科贸公司在餐饮公司下属的酒楼,销售“华西村”系列白酒,享有唯一促销权,合同期限为3年;作为回报,科贸公司每年支付餐饮公司进场费1.8万元。合同签订后,科贸公司履约,并支付了进场费。但此后不久,科贸公司获悉,经营过程中,餐饮公司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擅自在酒楼促销“口子窖”、“金六福”等系列白酒。为此,科贸公司决定介入调查,并向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申请,对餐饮公司下属酒楼的白酒促销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今年3月31日,第三公证处派出2名公证员,随同科贸公司的调查人员进入餐饮公司所属的一家酒楼进行调查。进入该酒楼一包间后,他们假装食客,点菜要酒。期间,一位胸前佩戴“口子窖”工号牌的促销小姐,来到他们所在包间,向其促销“口子窖”系列白酒。为收集证据,科贸公司的调查人员从该促销小姐处购得一瓶“老口子”。2名公证人员对此过程进行了监督,并详细制作了一份《现场记录》,出具了一份公证书。科贸公司讲,取得经过公证的证据后,他们找到餐饮公司,要求其停止其他白酒的促销,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但餐饮公司拒绝接受。不久前,科贸公司以其“唯一促销权”受损为由,将餐饮公司告到玄武区法院,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9万余元。玄武区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唯一促销”使孬酒卖到七八十元

  酒厂:酒店所获利润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据了解,南京具备一定规模的酒店约1万家,几乎家家都搞“唯一促销”。日前,有关业内人士透露,“唯一促销”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为酒商、酒店都能通过这种行为各得所需。酒商看中的,是促销过程中产生的广告效应;酒店则不必提前支付货款,就可净得一笔“进场费”。某品牌酒水销售商林先生称,交了“进场费”后,酒商在酒店的“唯一促销”利润其实很小,在一些大酒店甚至完全“亏本”。眼看吃亏还要做,是因为酒商们都看中了酒店促销带来的良好的广告效应。本来普通的酒水包装成“高档酒”后,经酒店促销可迅速提升知名度。再到超市、商场销售时,就可顺理成章地定高价,赚取巨额利润。他举例说,有一种来自西藏的补酒,声明只在新街口某五星级酒店销售。不知情的消费者很快就认为,这肯定是种“极品好酒”。来自安徽某酒厂的负责人徐先生还说,在酒店搞“唯一促销”,还便于“造假”。邻省有一家酒精厂,不久前就“大胆”推出了“”酒。经酒店“唯一促销”后,很快就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该酒每瓶成本虽然只有几元钱,现在却卖到了七八十元。“唯一促销”既然能给酒商带来良好的广告效应,给日后的销售带来“暴利”,酒店当然要在各种“进场费”上开动脑筋。据安徽某酒厂销售部经理张先生讲,他们厂今年为打进新街口一家知名酒店,“进场费”一下子就给了80万元。该酒店承诺,除“五粮液”、“茅台”这两种老名牌外,酒店只销售他们的产品。“除较为透明的‘进场费’,酒店‘剥削’厂商的招数还有很多,如‘堆头费’、‘人情费’、‘展位费’等。”来自安徽某白酒企业的王先生说,厂商一般都是预先把货发给酒店,销售后才能结到货款。此举无疑占用酒厂的资金,可酒店并不认你的好,还要收取保管费和仓储费,就是所谓的“堆头费”。此外,酒水摆到酒店柜台上,还要收取“展位费”。要想放到好位置,自然就要支付“人情费”了。所以说,酒店搞“唯一促销”,是一本万“利”。当然,这些“利”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唯一促销”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昨天,市消协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酒类经销商以“进场费”的形式取得商店的“唯一促销权”,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涉嫌不正当竞争。该负责人说,消费者消费什么品牌的酒水,一般都有自己的习惯和爱好。酒店唯利是图向消费者推荐某品牌酒水,首先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志为转移,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其次,酒类经销商以“进场费”的形式,引诱酒店推销其经营的酒水,追求市场占有率,进而形成垄断,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组撰稿:本报通讯员 留春 本报实习生 张海艳 本报记者 黄伟清 殷学兵(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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