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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罪”到“无罪”的司法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9:57 沈阳晚报

  几起司法冤案经过媒体报道广为人知,让世人瞠目,一件比一件离奇,一桩比一桩怪异。好在除了聂树斌案目前还无定论,其他大多已经沉冤昭雪。然而细细反思,却让人心中颇不是滋味。从根本上来看,是法治理念的缺失造成的。综观这几起案件,悲剧的发生都缘自于当地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惯性思维的方式和手段。“反正你是有罪的,再辩也没有用。”这便是“有罪推定”的逻辑。“有罪推定”显然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所以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明确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而抛弃和否定了传统的“有罪推定”。可惜的是,这一法治原则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自证其罪”、自破其案依然是一些基层办案人员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持久的可怕的惯性。以至于到目前为止,他们还习惯于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并不惜通过拳头加警棍来逼迫犯罪嫌疑人。惨案、悲剧往往由此而生。

  分析“有罪推定”成为惯性的深层次原因,其一是观念上的问题,我国对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方面的规定已经是相当完善了,而嫌疑人遭受“有罪推定”完全是办案人员陈旧的思想观念在作祟———人情大于法纪,破案重于生命,头脑中没有形成法律权威至高无上的概念;二是司法人员违法的“成本”太低,风险不高,他们借助和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逃法”,有意规避法律,而他们自身很少为此付出代价,对其无法起到惩戒的目的。

  毋庸置疑,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我们还有一段路途要走。笔者相信,只要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那么,“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就会成为永久的过去。据《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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