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标识不明引发消费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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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0: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 汤新颖)“我们去吃饭之前和点菜前都向酒店确认这张餐券可以当500元用,谁知道吃完饭,才被告知这张餐券只能当40元用!”市民冯小姐近日向本报报料说,她在环市路某大酒店吃饭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而酒店解释就是自己有“最终解释权”。 据冯小姐称,由于她所在的公司就在该酒店内办公,为了回馈客户,该酒店近日给了她们一张“十二周年优惠券”,上面没有写明金额,只写着:“一次性使用此券总额不能超过500元人民币,如有超过500元就以现金或信用卡补足支付”。冯小姐表示,普通人拿到这张券肯定会理解成可以当作500元来消费。为了确认,她此前还专门打电话到该酒店去确认,被告知可以当500元使用。她和同事去该酒店就餐点菜前还专门询问了服务员,得到的也是同样的回答。然而,当冯小姐和同事总共消费了370多元买单时,却忽然被告知,该券只能被当作40元现金使用。 双方发生争执后,冯小姐拨通了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执法人员即赶到现场调解。工商人员认为,该餐券上的标识不明,很容易让消费者以为可以作500元使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然而,该酒店财务经理林先生却始终不肯作出让步,一再坚持当40元使用是酒店的规定。 (报料人:冯小姐奖金100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