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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铺被盗物管赔两成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0: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俊 通讯员 番法宣)小区商铺被撬门盗窃之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居然十多个小时都未察觉,租户损失四五万元。在窃贼暂未抓获的情形下,物管该不该对租户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日前,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物管有过错,应对该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

  该小区位于番禺市桥。业主收楼时,都会与发展商签订《公共契约》,其中约定:业主享受发展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发展商安排管理员和保安员对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小区出入口均设有保安人员24小时管理;还有专职保安人员昼夜值班,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住宅区的公共治安秩序,等等。该《契约》还约定,业主出租房铺,必须到物管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该发展商则委托了鸿某物管公司进行。

  2003年前后,小区56号商铺的业主之一欧先生与发展商签订了《契约》;到了5月20日,欧先生将该铺出租给邝女士,租期两年。邝女士承租该商铺还不到半年,就遭遇窃案。2003年10月1日晚7时许,她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石基罗家派出所报警称,该商铺在9月30日至次日下午5时30分这段时间被人撬门锁入室盗窃,盗去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失约4.4万多元。该派出所接报后随即调查此案,但至今仍未侦破。

  物管该不该对租户提供服务?

  窃案发生多时,物管却未察觉,邝女士就将物管和发展商一起告上番禺区法院,以其未尽保安义务为由,要求两被告对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解说,邝女士不是该商铺的业主,也不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同时,她租铺也没有到物管来登记。所以,邝女士并不是适格的原告。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邝女士没有与发展商或物管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公共契约》,租铺也没有办理登记,但她承租期间每月都缴纳了物业管理费,根据公平原则,作为物业使用人的邝女士与两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然成立,也就是说物管也该对她提供服务。

  开发商和物管还辩解说,盗窃是窃贼所为,他们并无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邝女士要索赔,应该找的是窃贼,而不是他们,邝女士告他们是告错了。

  物管该不该对盗窃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邝女士财物被窃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最终的法律责任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56号商铺靠近市政道路,离小区保安亭较远,且不在保安岗位的视线范围内,其位置决定了在此保管财物存在较大的风险。邝女士在选择承租商铺时,应该清楚该铺的位置和小区的保安状况,她却仍决定租赁,所以她对自己财物的保管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承担更大的风险。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契约》及相关约定,物管负有积极值勤、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治安事故的义务。邝女士使用的商铺管理费为每平方米1元,比该小区内住宅管理费还高,却难以享受到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的服务,对邝女士来说有失公平。而且,物管疏忽了同为小区范围的商铺的治安隐患,没有安排足够的保安人员进行巡查,案发后的整个白天,居然没有发现56号铺门锁被撬的情况,对延误报警和影响案件的及时侦查负有一定的过错,其过错程度以承担邝女士损失的20%为宜,发展商对该赔偿负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发展商和物管应赔偿给邝女士8840元,案件受理费等由原被告按4比1比例共同负担。(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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