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月余免职1人,这能叫“治庸风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1:02 中国新闻网

  6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梅某,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审判工作规定和纪律被罢免职务。这是5月8日中共兰州市委全委会通过“治庸计划”以来,第一个因“不作为”而被免去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悉,梅某在主审一起死缓案件时,没按规定及时报请省高院复核,只把案件交给书记员,不久书记员辞职,案件一直没有上报,导致案件被告超期羁押,案件拖了4年没有办结(见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注意到,消息正文中说:“中共兰州市委掀起的‘治庸’风暴,已席卷全市党政机关和各要害部门。”这样的判断不免给人以夸大其词之感。“治庸计划”实施一个多月,偌大一个兰州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以及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这么一个庞大的队伍,才“治”出区区一个“不作为庸官”来,何来“风暴”之说?

  更重要的是,党政机关的各项管理工作如果都必须依靠暴风骤雨般的“运动式执法”去展开,那么只能说明其日常工作做得实在太差——换言之,假如平时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规和机关内部的管理规定,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行为,让所谓“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等等普遍的“官员平庸表现”无以滋生,哪里还需要劳驾什么“治庸风暴”?

  上述梅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不是什么单纯的“不作为”了。《法官法》对此有专门的描述:如果不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至少也是“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说轻一点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说重一点是一种渎职行为。对这样的行为,按照该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该给予其记过、记大过或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这些,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绝不应等到“案件被告超期羁押,案件拖了4年没有办结”这样的后果出现,才借了“治庸风暴”的东风搞掂——况且只是免了梅某的职,而非《法官法》规定的惩戒事项中的撤职或开除。

  当然,如果及时发现公务员的不良行为并及时地加以惩戒,那么,梅某主审的那桩案子也许就不会拖了4年才被发现出了问题,因而可能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话,梅某也不至于最终失掉法官的职位。

  来源:大河报;作者:朱达志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高考最后冲刺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明星电话被曝光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后金庸武侠圣经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