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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考生录取通知书失踪十年 涉案方互相推诿(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1:03 东方网
  东方网6月14日消息:下岗已经几年的邓勇在一次同学聚会时,得知当年高考分数比自己低的同学都上线了,而自己却榜上无名。在江西省高招办查询时,得知10年前自己就已经被江西省化工学校录取!10年了,却没有接到通知书。谁丢失了他的录取通知书?谁该对他10年后另一番人生际遇负责?

  得知当年高考上线

  今年已经30岁的邓勇是新建县人,在深圳打工为生。2004年10月的一天,他和几个同学聚会。闲聊中,邓勇为自己1995年高考考了508分未录取而感叹,一个同学用怀疑的语气说道:“不会吧?1995年我考了507分都被录取了。”

  其他几个同学也说道,1995年中专招生录取分数下调了,508分完全能录取。

  当第二天一早,邓勇请了假,登上了开往南昌的列车。一到南昌,邓勇径直来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果然,在省高招办录取花名册中写着:“邓勇已经被江西省化工学校录取。”看到这几行字,邓勇傻了,这将意味着自己人生的改写。

  随即,邓勇立即前往江西省化工学校查询自己的档案,发现自己的档案在省化工学校档案室内已经躺了10年。

  涉事各家互相推诿

  分数到线了、档案也被录取学校调走了,而当事人却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谁又得为此负责任呢?邓勇首先找到江西省高招办。

  省高招办相关负责人告诉邓勇,1995年,该办在邓勇考得508分时,由于其填报的第一志愿没有上线,将邓勇调配到了江西省化工学校。省高招办认为,事隔这么多年,如果让省高招办来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既然省高招办没有法定职责给自己寄录取通知书,邓勇便来到有法定职责填发录取通知书的江西省化工学校讨说法。

  在江西化工学校学生科的1995年录取名册中,邓勇找到了自己的名字,上面清楚地写着“准考证号200020662,新建二中邓勇,508分调剂录取到化机专业。”该学校表示,按照规定,开学两周后,学生没来报到的就作自动放弃处理。

  省化工学校认为,学校已经按照招生办的要求,将录取通知书寄发给了邓勇,至于邓勇收到录取通知书与否,与学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在得到省化工学校“通知书已经寄给了新建县二中”的说法后,邓勇又来到了母校———新建县第二中学。

  在新建县二中,邓勇得到的答复却是:学校没有收到省化工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书,因此,新建二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

  两校各赔考生7000元

  2004年11月,邓勇在多次找到新建县二中、江西省化工学校及省高招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有关事宜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三单位一并告上了南昌市东湖区法院。

  5月31日,东湖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省化工学校应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情况报省高招办备案,但该学校却未能照此行事,所以省化工学校的行为与原告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和在次年报考时未能及时知道1995年已被录取一事,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省化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新建县二中作为原告毕业及复读的学校,应该知晓高考有关规程,当发现原告的档案不见时,应为原告查找档案,但新建县二中却为原告补办假档案。所以,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省高招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原告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和未及时知道被录取一事,与省高招办的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高招办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新建县二中赔偿邓勇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7000元;被告省化工学校赔偿邓勇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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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彭蠡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青 陈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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