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物品托运丢失不按实际损失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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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1:46 乌鲁木齐晚报 |
因未对托运的物品保价,李滨(化名)要托运公司按实际产生损失理赔的请求被法院驳回。1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4年6月4日,李滨委托乌鲁木齐市某快递货运有限公司把自已的胶卷运往广州冲洗,后邮件丢失,托运公司同意赔付1000元,随后李滨将托运公司告上沙区法院。 据了解,托运公司给李滨出具的快递详情单条款载明,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均按每件500元赔偿。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托运公司赔偿李滨损失1000元,驳回李滨其他诉讼请求。:(责任编辑:高毅 写信) 作者:刘志刚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