栅栏车改厢式车 买方拒收起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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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3: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我市首例改装车买卖官司审结,双方达成和解 本报讯 (记者张华)我市一家政公司欲购买一辆厢式车作为搬家运输之用,与湖里区一家物资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后,卖方提供的却是由栅栏车改装而成的厢式车,买方拒绝接收,双方由此打起官司。据悉,此为我市首例类似官司。 作为卖方的物资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5月11日,他们与买方家政公司签订一份购车协议,约定家政公司向物资公司购买一辆轻型货车,购车价款4.8万元。家政公司须在确定购车后向物资公司交付200元预付金,购车手续齐全并经家政公司验收后,再一次性支付余款。此后,物资公司按照约定为家政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和车辆保险手续,并代垫了车辆购置税2894元、保险费1382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然而,被告家政公司事后却不愿意承认这笔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家政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履行合同的恰恰是原告物资公司。他们向物资公司订购的是厢体式汽车,而物资公司目前没有厢式车,只有栅栏式汽车,但为了做成这笔生意,满口承诺可以将栅栏式汽车改装成厢体式汽车,并将改装后的车辆办理相关手续。物资公司作为一家汽车销售的专业公司,法律规定和行业经验使其应该完全了解该改装车违反了车辆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1条规定: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物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而家政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应属无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买卖合同,车辆归卖方物资公司所有,买方家政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7000元作为补偿。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