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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经营权将归中标人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4:1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昨日,记者了解到,《2005年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工作方案》已经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数量为1000个,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使用期限为6年,达到500辆以上出租汽车规模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一种出租车外观颜色。

  据介绍,2005年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数量为1000个,每个经营权与一辆出租汽车配套使用。本次招标将1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分为若干个标段,具体标段数量和各个标段的经营权数量,视出租汽车企业重组规模情况,由招标工作组提出方案,报市出租汽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各个标段的竞标,但每个中标人只能获得1个标段。

  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使用期限为6年,使用期满后经营权自然终止。鼓励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提前更新车辆,原有车辆退出营运市场。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仍应收取使用费,标准为每个3万元人民币。这有利于新投放的车辆与旧车的投入成本大致相当,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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