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去创业!人事局讲解岛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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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6:01 水母网 |
早报讯本报昨日报道“岛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出台”的消息后,引起一些毕业生和家长的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公司的毕业生,可向市科技和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缴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费减半收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本报记者)责任编辑:邱雁(来源:青岛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