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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遭劫身亡还不算是意外?市南法院:保险公司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6:01 水母网

  市南法院昨开庭宣判:保险公司应赔付出租车驾驶员任某家属保险金6万元

  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任某在营运过程中遭抢劫被杀害,任某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索赔时却“碰了钉子”,保险公司认为任某被害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赔偿。任某的家人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告上法庭。市南法院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该赔。

  生前投保死后遭拒赔

  任某生前投保“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双方约定任某每月交82元保险费。去年7月,任某驾驶出租车营运时遭遇歹徒抢劫,任某被歹徒杀害。任某死后,任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任某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任某死亡保险金6万元。

  抢劫被杀不属意外?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双方签定的保险是以出租车乘客和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责任的,而任某是由于遭到抢劫被杀害的,任某的死应该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超出了保险范围。

  法院:保险公司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依据的“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认为任某的死亡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理赔范围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任某家属保险金人民币6万元。

  记者宋振涛为您报道责任编辑:邱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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