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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之争有结果 本土企业起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9:59 东方网

  东方网6月14日消息:备受关注的金华火腿企业首次诉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了解,由于这场商标之争,金华火腿生产企业与省食品有限公司恩怨延续了20年。去年以来,省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向上虞、宁波等地工商部门举报,称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金字”牌金华火腿,侵犯了其金华火腿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这一侵权行为作出处理。之后,“金字”金华火腿的众多经销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查封货物。由于损失严重,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该公司的“金字”金华火腿并未侵犯省食品有限公司“金华”火腿的商标权。

  法院认为,被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同时被告已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了保护,因此原告主张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尚未形成。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提出确认其“金字”牌金华火腿不构成侵犯浙江省食品公司“金华”牌火腿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双方在今年3月31日庭审时的另一焦点,即省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查处是否构成对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金字”牌金华火腿侵权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省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有企业在市场上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金华火腿”专用权的商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是法律规定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该请求行为是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具体举措。国内新闻推荐阅读>>>更多历史秘闻选稿:吴晨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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