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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检,主管机关责任不能免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2:53 新京报

  从2000年开始推行的产品质量免检制度,近来被不断出现的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如碘含量超标的雀巢奶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光明奶等,推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

  本报昨天报道,从2002年开始,雀巢奶粉就被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为免检产品,有效期3年。现在,雀巢奶粉不仅出了问题,还在退货问题上反应迟缓。对此,雀巢公司公关部人士承认,这是公司检测方面的疏漏。另据新华社6月10日报道,广东省汕头市工商部门曾多次查出,一个著名品牌的袋装中老年补钙营养奶粉所含亚硝酸盐残留量高出正常值7.8倍,长期食用可能致癌。令人诧异的是,这种奶粉竟然在2006年以前都享有国家免检资格。

  免检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人们不禁要问:免检制度究竟怎么啦?

  产品质量实行免检,其实质就是将产品质量的保障基本上交给了企业自身,靠企业的自觉和诚信来维系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但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企业的这种营利性目的,使得企业始终不忘利益的最大化,以牺牲质量安全换取商业利益,是最常见的事实。

  企业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经常是对立的。免检制度将这种对立利益的“平衡处理器”交给了企业,由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岂不是“与虎谋皮”?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建设时期,诚信和责任的形成还有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靠企业自身保障产品质量的社会条件和氛围还没有成熟。所以,缺乏现实社会基础和条件的免检制度,才会受到产品质量问题的嘲弄。

  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为全社会和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由此可见,监管产品质量是质量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免检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并且使得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一方面,法律要求质量管理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另一方面,质量管理机关又对某些产品“名正言顺”地放弃了监督检查。这种做法和制度,与质量管理机关的职责、责任是不一致的。

  产品免检当然是有原因的,是因为产品质量长期没有问题,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但是,因此而给企业和产品完全豁免监督检查的特权,却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产品质量无论过去多长时间没有出问题,都不等于现在和将来不出问题;被抽查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等于其他批次生产的产品就不会有问题。但免检制度就是将过去与现在画等号、与将来画等号,这种以此定其他的逻辑确实存在问题。如果免检产品不能保障质量不出问题,就应当取消免检特权;如果免检制度不能保障免检产品不出质量问题,免检制度就应当受到非议。

  免检,不能免除主管机关的责任,更不能免除主管机关对消费者、对全社会和对人民的责任。所以,免检产品只是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不同而已,不是也不应当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免检特权是主管机关给予的,如果这种获得特权的产品不能保证质量安全,不仅是企业,主管机关也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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