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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房政策解答(计算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2:55 山西日报

  一、问:

  公有住房超标面积、超标市场价、超标补缴款面积如何确定?

  答:

  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等于审核确认的总面积减去相应面积控制标准的差,超标市场价按照超标面积相对应的调节系数确定,超标补缴款面积按照超标面积减去上浮面积的差确定。如太原市某家庭,甲(处级)、乙(科级),甲2000年11月购买砖混结构公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10平方米,按照《规定》中超标面积的确认,该家庭公有住房超标面积为110平方米(210-100(该家庭最高控制面积标准)=110),依据《规定》测算,该住房超标部分110平方米的超标市场价为1859元/m2[845×(1+120%)=1859],按照《规定》中超标上浮面积不清理的规定,在超标处理计算补缴款时,该家庭可享受一次上浮20平方米不做清理,实际计算超标补缴款面积为90平方米[110(超标面积)-20(上浮面积)=90]。假设该住房不能分割退出则应补缴超标款为167310元(1859元/m2×90平方米=167310元),如该家庭住房在2000年11月房改售房时已按照并房改委字[200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超标110平方米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增加60%调节系数确定的超标市场价缴纳了超标款148720元[845×(1+60%)]×110=148720,则本次清房实际补缴超标款18590元[167310-148720=18590]。

  二、问:

  未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只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超标如何清理?

  答:

  这个情况要进行区别对待。1、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一套住房上浮面积内执行原购买价;超过160平方米[160=140(控制标准)+20(上浮面积)]部分,按照《规定》补缴相关税费。如所购两套经济适用住房均不达标,两套住房建筑面积可合并计算,合计面积超过上浮面积的部分按后购买的一套住房计算超标补缴款。某家庭,未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甲(厅级)、乙(处级),甲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乙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按照《规定》,该家庭可自由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享受一次上浮20平方米不做清理,如该家庭选择180平方米住房享受超标20平方米,该套住房应计算超标补缴款的面积为20平方米[180-140(控制标准)-20(上浮面积)=20]。如甲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见),另一套100平方米住房可按100平方米全部补缴相关费用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如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则必须退出100平方米的一套住房。假设该家庭只购买两套10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则该家庭超标面积60平方米(100+100-140=60),减去上浮面积应补缴超标款面积为40平方米[60(超标面积)-20(上浮面积)=40],按后一套住房计算超标补缴款。2、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浮面积内执行原购买价;超过上浮面积部分按照《规定》补缴相关税费;也可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某家庭,未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甲(处级)、乙(科级),甲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乙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按照《规定》,该家庭可自由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享受一次上浮20平方米不做清理,如该家庭选择130平方米住房享受超标20平方米,该套住房应计算超标补缴款的面积为10平方米[130-100(控制标准)-20(上浮面积)=10]。另一套100平方米住房没有超过控制面积,不做处理。假设该家庭只购买一套18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可享受一次上浮20平方米不做清理,该套住房应计算超标补缴款的面积为60平方米[180-100(控制标准)-20(上浮面积)=60]。本报记者《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购买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所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所购买或租赁的公有住房,单位没有明确分配给其他职工的;(2)已参加工作的子女没有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与父母一起居住的;(3)申报人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未购买或租赁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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