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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知识百题问答(31))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5:57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者按: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20多年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新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中,继承古今中外人类文化中有关人权的合理思想,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些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从今天起逐一介绍。

  中国认为,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人权的实现必须将普遍性原则与各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目标,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为人权的内容是对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定。人们的活动、交往以及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等都有共同规律。在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利害的基础上,各国对人权能够达成一定共识。

  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人权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等不同的社会,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人们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人们所面临的和需要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一样。同时,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以及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民族心理、宗教信仰等的差异,各个国家在实施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会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适合各自国情的不同的人权模式。

  国际上不可能有绝对统一的人权模式和具体标准。在实践中,不考虑各国复杂、特殊的情况,抽象地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势必损害人权原则的完整性,妨碍人权的实现。把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肯定普遍性而否定特殊性或者相反,都是错误的。各国在贯彻人权普遍性原则时,应以是否有利于各国人民的利益和社会进步为标准,尊重各国人民的价值观念;应从各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注意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着眼于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正因为如此,在观察和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时,就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也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更不能以某种模式或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情况为标准。结合中国的历史、国情和发展态势,可以对我国的人权状况得出几点基本结论:第一,中国政府和人民为争取、维护和改善人权,进行了长期艰苦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第二,由于历史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中国的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待继续提高和改善;第三,对于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和人民正在采取措施,积极加以解决。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15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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