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4种违法最常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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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5: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川音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保护伞”。 血淋淋的事故背后,则是一次次违法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四种违法行为最为常见,给安全生产埋下‘定时炸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如是说。 1 “无条件”生产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摘自安全生产法 目前这是最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 黄毅说,安全生产条件,依行业而有不同的标准和规程。比如煤矿,就涉及采煤工艺、巷道布置、通风系统、人员资质和设备状况等方方面面。 现实中,一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肆意妄为: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却不停止作业;井下通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仍组织生产;瓦斯监控设施失灵,迟迟不予维修……对于事故,这些企业总是心存侥幸;未曾想,事故往往就找上了门。 黄毅说,不具备安全条件而违法生产,即使未导致事故,同样要受法律制裁。根据《安全生产法》,依据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可被分别处以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多种处罚;如果导致事故发生,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回放]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发生矿难,214人丧生。该矿没有专用回风巷,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道;其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长达4个月没有维修,致使事故当天不能发声报警。 2 “零培训”上岗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摘自安全生产法 根据相关规程,对新下井职工的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所有职工,每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黄毅说,对于可能面临的事故危险,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自我保护能力极低。企业不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这不但违法,更是对生命的极端不负责。违法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还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回放]3月19日,山西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72人死亡。矿主根本不管工人的培训,包工头头一天把民工雇来,第二天就让他们下井,没有任何岗位培训。 3 安全投入“短斤少两”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摘自安全生产法 安全投入,对各行各业尤其高危行业,至关重要。保证投入,才能更好地保证安全。如违反这一规定,责任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黄毅说,目前,安全投入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许多企业压缩安全投入,既不为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甚至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等项的安全费用。如果因此发生矿难,企业主将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将被撤职并处罚款。 [事故回放]今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新富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8人死亡。矿主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投入,就连最基本的瓦斯监控系统都没安装,也没为工人配备自救器。 4 “包工队”无资质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摘自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如果起用了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队”,等于自己给自己的安全生产亮起“红灯”。这些硬件、软件均不过关的“外来户”,即使有责任心,也缺乏这样的实力。 黄毅说,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最高可罚5倍。如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回放]细水矿难中,矿主把煤矿承包给了浙江包工头。他和所带的矿工,没有一点井下安全知识;“2·14”矿难中,外包工队井下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15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