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召回制度何时“破土而出”(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6:4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食品召回之基:法律需健全标准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里面都没有对问题食品的召回作出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时候,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并已于2004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以下简称系列标准),对食品企业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提出了规范性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官方验证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审核标准,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空白。 食品召回之本:令行禁止强制实施 其实如果系列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雀巢早就毫无遁词地实施召回了。李经津说,对照系列标准,雀巢有几个“不符合”: 其一,雀巢问题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碘含量指标,属不合格产品,且出厂进入市场,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食品企业在其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规定。 其二,问题产品实际碘含量与其产品标签明示的碘含量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中有关食品标识和标签的规定。 其三,如未对问题产品的碘含量进行检验就投入市场,则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对产品进行安全特性检验的规定。 其四,问题产品在投入市场后被发现不合格,生产企业未实施预警反应计划和产品召回计划,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有关产品交付后发现存在不合格应实施预警反应计划和产品召回计划的规定。 食品召回之源:企业自律消费者决定市场 “我国食品要全面达到安全管理标准还需要所有食品企业的自律和努力。”李经津说。 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能实施召回。与我国企业相反,食品监管体制相对健全国家的食品企业则认为,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或消费者发现,从而丧失了企业主动召回的机会,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 消费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指标方面对企业产品的自主选择是最有力最长远的促进因素。如果消费者都只认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都优先购买通过了系列标准审核认证的企业的食品,那么即使不是强制性标准,企业也会自愿实施。 从最近几起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来看,中国媒体、消费者的自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相信消费者对食品召回制度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重大。 (据新华社6月14日电) 责任编辑:陈要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