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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认买房合法 把表兄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7:18 大连日报

  家住金州区的郭某买舅舅的房屋已经6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近日,由于舅舅意外去世,无法确认郭某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性,无奈,他将姥姥和表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这桩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有效。案后,郭某深有感触地说:“这件事应该给他人以警戒,即使是亲朋之间买卖房屋也应有书面协议,以防意外事情的发生。”

  郭某在法庭上说,1999年4月,其舅舅因离婚急需给其前妻人民币5万元,于是将自有产权房作价为11.5万元卖给他。他交付给舅舅房款9.5万元,舅舅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中约定余款2万元于2005年5月还清。没等还清全部房款,舅舅却因车祸于2001年11月住进了医院,为抢救舅舅的生命,舅舅的亲属要求他马上偿还所欠房款。他四处筹款后分两次还清了全部房款,但舅舅不幸于2002年7月去世。现在,他实际居住该房屋6年之久,但至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舅舅达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有效,并向法庭提供了房屋产权证等证据。

  被告表兄认为,父亲去世前没有明确交待此房已卖给表弟,此房是否真卖给了表弟郭先生,值得怀疑。现在,原告虽然提供了房照,但房照上的姓名仍是其父亲,发证日期为2001年2月15日,如果原告真与其父亲发生房屋买卖关系,那么,2001年2月15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可能早在1999年4月就交给了原告郭先生;并且,原告现在起诉他,也就是承认他对该房屋有继承权,因此对自己应该继承的份额坚决不卖。总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姥姥对该房屋买卖不发表任何意见,认为他们两人一个是孙子,一个是外孙,掌心掌背都是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有关证人证实,虽然其舅舅与原告在买卖房屋时没有签订书面契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原告与舅舅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仍然成立有效。表兄提出的郭某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发证日期不符等问题,经调查证明,2000年冬至2001年春,大连市金州区统一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舅舅约定的是剩余款2万元2005年5月还完,其舅舅不同意在原告未付清房款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因此换证后的所有权人必然登记为其舅舅,该证换发后仍由原告收持也是应当的,故对原告表兄的上述反驳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决原告郭某与舅舅达成口头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并实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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