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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良起诉挽救了法律的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7:28 华商网-华商报

  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而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终于对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

  从杜宝良的起诉理由中,我们至少可以为执法者总结出如下“过错”:一是疏于道路交通标志的管理,以致“过期”无效标志超期服役;二是81次违法不开具《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三是未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直接有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中一、三两条都和105次违章事实的形成有着直接关系。

  而最为重要的一条,也是舆论最为关注的一条,则是:交通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罚?执法者为何任由司机违章多达105次,而不采取任何纠正举措呢?如此执法,究竟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还是为了“执法经济”的利己收益?

  相同的司机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多次犯下相同的错误,第一次是他的责任,第二次也是他的责任,可是当这种次数上升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对这一错误负有不可推卸纠正责任的执法者,理应被认为同样参与了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共犯”,至少也是“从犯”。

  现在,执法者追究了违章司机的责任,然而执法者自身的“违法责任”却得不到追究,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公正。也正是由于类似公正的长期缺失,对执法者未能形成有效的鞭策和警惕,从而放纵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蔓延开来,甚至成为“行规”或“惯例”。

  媒体在报道105次违章事件时,大多使用了“杜宝良事件”或“杜宝良现象”之类的字眼,这使得发生在杜宝良身上的个案,获得了普适的价值:人们突破司机违章的表象,着眼于对执法部门执法方式的探讨和对执法部门执法取向的质疑。遗憾的是,在舆论乐此不疲的观点表达中,我们没能听到执法主体必要的辩驳和回应。而在“民不举官不究”的游戏规则中,舆论扮演的“局外人”角色,又根本无力完成自我设问自我回答、自我举证、自我追究的过程,“杜宝良事件”面临着“有头无尾”的尴尬结局。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宝良此时的起诉给了“结局”一个希望,给了舆论质疑一个获得答案的机会,更有可能就此挽救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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