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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引发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8:22 东方网-劳动报

  魏某1986年从飞行学院毕业后,随即成为新疆航空公司的一名飞行员,10年以后的1996年11月,他与新疆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4年12月15日,魏某因个人原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了辞职。2004年12月27日,新疆航空公司作出批复: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

  2005年1月,魏某将航空公司配发给他的个人工具、手册、登机牌等重要工作物品交回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签收予以保管。此后,魏某多次要求航空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航空公司一直不予办理。

  今年3月,魏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魏某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单位没有理由不同意他辞职。

  该起劳动争议仲裁案是新疆航空公司今年发生的第三例飞行员因辞职问题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机构的案件,而全国民航公司类似案件已有60余起。

  魏某:辞职无需单位同意

  魏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康明亮谈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说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而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而魏某在新疆航空公司早已过了5年的服务期,所以,新疆航空公司应给予魏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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