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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撞路障毙命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10 南方日报

  女司机撞路障毙命谁之过

  高速路事故处理现场酿另一惨剧,法院判决交警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去年7月,深汕高速公路至淡水往深圳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杨华英驾驶的小客车冲过正在处理事故的交警设置的反光锥后,撞上路肩的警用拖车,当场死亡。其夫黄康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在于当时交警警示标志设置不当,为此,将交警部门及拖车司机高某一并告上法庭。

  案件回放

  处理交通事故时突发意外

  去年7月5日深夜,深汕高速公路至淡水往深圳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从事故车辆开始,沿来车方向在主车道与超车道分道线上由西往东设置了7个反光锥,在最后一个反光锥位置又向路肩方向摆放反光锥,形成一个封闭区域。令人意外的是,就在交警们处理事故时,另一起事故发生了。

  黄康诉称,次日零时40分许,杨华英驾驶小客车载着他及一位朋友,沿深汕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时,突然发现前20余米处竟然停着一辆警车。杨华英立即向右打方向盘避让,在冲过反光锥组成的警戒线后,一头撞上当时停在路肩上的拖车,杨华英当场死亡。

  法庭焦点

  交警部门有无过错?

  在随后进行的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车祸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上,并对决定责任归属的3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龙岗交警大队无权认定事故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事故发生以后,交警部门违反规定,将事故交由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也是被告派出机构的龙岗交警大队负责处理,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应该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梅观高速公路大队交警在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了上级机关——深圳交警局,交警局这才指定由龙岗交警大队负责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因此,被告的指控不能成立。

  警戒线设置不当导致车祸?

  原告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在于交警设置警示标志离来车方向只有20多米远,并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将警示标志放置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而且事故处理车停在行驶道上。造成杨华英在距离该车仅24米时才发现,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后又撞上了拖车,因此酿成事故。

  被告辩称,事故处理车停在警戒线的边缘,其本身也是警戒线的一部分。而且,公安部要求是,在事故车辆的50至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这距离应该从事故车辆算起,而不是从处理事故的警车开始算起。此外,被告认为,杨华英之所以撞上拖车,系违章行驶。

  龙岗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事故现场图,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杨华英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黄康不服,表示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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