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防空地下室五区自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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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1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昨日下午,记者从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获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核准、审批职能将下放到各区,以后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各区自行审批,并报市人防办备案。据悉,全市“结建”工作将于7月起开展。 市人防办有关人士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今后修建防空地下室采取各区自行审批的方式,办理地点是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人防报建窗口。根据《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要求,具体的“结建”标准为:凡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凡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地下防空室的,经批准后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凡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不到7000平方米的,由建筑单位或个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黄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