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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 停供水须城管局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1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南小渭)记者昨日从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即日起,凡在东莞市范围内,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单位,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而获得许可的条件是对城市供水不能造成长期的、严重的影响。

  据悉,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单位,先向所在地的镇(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停止供水的原因、对供水造成的影响、以及停水期限等内容;所在地的镇(区)市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规定时间内核发《东莞市停止供水许可证》,并由所在地镇(区)的市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按规定停止供水,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说明理由并备案。

  据悉,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直接向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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