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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警示关乎贫与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27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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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青年话题刊登《法律不关贫穷与富贵》一文。说的是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万元。

  该文作者写道:“不到一年竟然违规100多次,实在可恶。造成如今舆论齐‘攻’交管部门的关键因素,其实是杜宝良的‘穷人身份’而已。人们的恻隐之心在潜意识中动摇着法治的理念。”由此不难看出其两点主张:穷人与富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如果对弱势违规的一方抱有同情,就是迷失了法治的理性。

  然而,在利益关系纷杂的现实生活中,执著于某一点的“绝对平等”,就能保证评判的公正性吗?法治的理性就是要摒弃任何情感吗?从我国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救济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备,到新交通法的颁布,都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在法律的制定中,具体事件的公正性要考虑,法理的平衡性更要审慎对待。当我们对某一事件的平等性提出要求时,首先要较全面地去考察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诸多不平等现象。

  就比如道路交通伤害问题,无论个案中的具体过错在哪方,整体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给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带来了过于沉重的影响。据去年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说,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很难对政策制定过程施加什么影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人群很少能够得到医疗急救服务。

  因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穷人、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倾斜,所体现的正是一种对人的不同境遇的深深同情,所张扬的正是法理的平衡性原则。一个缺少悲天悯人的情怀,忽略整体平衡法则,固执于一时一地一点平衡性的法律或规则,其公正性是十分可疑的。

  再回到具体事件本身,中国有事不过三的古语,违规犯法固然可恨,适时的提示告知,却能抑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避免更严重后果的产生。难道非要等到罚款数额巨大时才有警示、告知的必要吗?再看罚款数额1.05万元,对穷人富人真能起到同样的警示作用吗?其实,每一项制度措施的出台,其本身并非都是完美无缺、无可厚非的,它们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在此期间,人们有权对某一无法认同处持“质疑”态度。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制度措施一确立,公正就一劳永逸地存在了。从这种意义上说:“绝对平等即不公,懒汉式的理性即非理性。”

  (作者之甘,原载于《中国青年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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