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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处理车祸警车 司机身亡责任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27 南方都市报

  撞上处理车祸警车司机身亡责任谁负

  身亡司机被认定负全责,家属不服告交警设警戒线不当酿车祸,法院驳回起诉

  本报讯(记者陈学斌)交警在处理车祸现场时设置警示标志,但一辆小客车突然冲入现场撞上警用拖车,女司机杨某当场死亡。后面这场车祸涉及交警,警示标志设置当否成了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

  这是去年7月6日发生在深汕高速公路的一宗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应由其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杨某丈夫以交警设置警示标志不当将深圳市交警局及拖车司机高某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此官司近日在龙岗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驳回原告起诉。

  撞警车身亡被认定负全责

  据了解,去年7月5日深夜,深汕高速公路至淡水距深圳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交警局高速公路梅观大队接警后出动拖车、警车赶到现场,并设置反光锥形成一个封闭区域。警戒线内停放着“粤B9247警”事故处理车,其西边不远处则停放着“粤B9295警”交通拯救拖车。

  交警们正在处理该事故时,女司机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冲过反光锥组成的警戒线后,一头撞上当时停在路肩上的由高某驾驶的“粤B9295警”拖车,导致杨某当场死亡。事后,龙岗区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激辩责任该由谁来负

  庭审中,杨某丈夫、原告黄某认为,“粤B9247警”事故处理车以及“粤B9295警”交通拯救拖车在停车后,与交警设置警示标志离来车方向只有20多米远,并没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将警示标志放置在来车方向150米外。加上事发当晚高速路两旁没有路灯,能见度很低,交警设置的警示标志根本无法使杨某有足够时间发现路障并紧急避险,以致发生惨剧。

  被告交警部门辩称,公安部要求在事故车辆的50至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这距离应该从事故车辆算起,而不是从处理事故的警车开始算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150米指的是“故障车辆”,并不适用执行公务和发生事故的车辆。

  被告认为,杨某在发现主车道内有警示用的反光锥和开启警灯、危险灯的“粤B9247警”事故处理车时,应当从该车左侧的超车道通行,但杨某并没有按照交通规则正常操作,而是向右侧打方向,向紧急停车带驶去,撞翻警示反光锥后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撞到“粤B9295警”拖车,杨某系违章行驶。

  诉讼被驳回家属不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现场图,反光锥距离前一事故现场为95.2米,距离处理事故警车约30米。根据法律规定,高速公路上车辆出现事故后,应当在不少于车后150米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但是对于警察在处理事故时,安全标志如何设置没有明确规定。而反光锥距离事故现场距离为95.2米,符合公安部70号令的要求,所以被告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法庭调查和现场档案,现场地面没有紧急刹车的痕迹,证明杨某撞车前没有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遇到路障后,杨某不选择行驶超车道而选择路肩,不符合高速公路行驶的安全要求,据此杨某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原告黄某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他说,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照片有伪造嫌疑,在杨某驾驶的车辆后面放置着一个完好的反光锥,明显是事后摆放的;此外,现场勘查的是市交警局梅观大队,但作出事故认定的则是市交警局龙岗大队,事故的认定结果难以保证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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