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即将出台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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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文/记者孔华图/记者刘继明 近年来关于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取、其后由于商户未能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而令信用卡被人盗用的案件屡见不鲜。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法官会让三者共同分担银行卡被盗用金额的损失。 人行新规发卡行或不负责 然而,人民银行近日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却可能令持卡人遭遇银行卡被盗用后承担的损失增加。据悉,这份意见稿初步规定,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卡行或转发人的安全程序,发卡行或转发人对该指令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作为安全认证方式的,或因转发人或银行原因造成客户安全认证数据被盗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上文提到的如果持卡人银行卡被人拾获或盗取后到商户处消费,商户没有认真核对持卡人身份,令持卡人的钱财因此被盗用,发卡行将不再需要承担责任,负责传送转发电子数据资料的转发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该由谁来承担这部分损失,意见稿并没有说明。银行业人士仍提醒持卡人注意,如果是属于用户自己不慎登录假的银行网站,被人盗取了资料而遭受的资金损失,发卡行照样是不需要承担损失的。 对持卡人不公平?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胜表示,许多银行卡被盗用的案件中,虽然起因多数是由于持卡人本身保管银行卡不慎所造成,但是,在银行卡被盗取后,商户未能完全按照安全验证持卡人身份的程序来办理刷卡程序,而发卡银行仅凭冒用的签名转账,也应该负担部分责任。 他同时表示,指引没规定谁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客户、商户等在银行卡被盗用案件中需要承担损失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这可能会令处于弱势的持卡人每每遭遇信用卡被盗用的不幸后,要走上长期的诉讼之路才能争取到小额的赔偿,这对持卡人来说并不公平。(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