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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入法典值得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傅达林

  从前不久的肯德基“苏丹红”风波,到最近的雀巢奶粉事件,面对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人们开始寻求个人消费维权的现实途径。日前,辽宁消费者苏女士决定起诉雀巢公司;而据有关专家声称,正在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首次确定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程序,规定可由检察机关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法制早报》6月13日)。如果该项制度得到立法机关的最终认可,这将意味着今后“苏女士们”将不再“孤军奋战”。

  在面对强势公司消费侵权时,那些提起诉讼的“少数人”总会因其令人敬佩的维权意识而被誉为维权“标本”。但“标本”的另一层含义就是大部分人没有起诉而是选择“忍气吞声”。为什么大部分消费者都不诉诸法院寻求赔偿?仅仅是他们的维权意识不够?我看不然。

  在一个经济型的时代,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当公民心中估算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大于自己可能寻求到的救济时,他就会主动放弃这场“不值得”的诉讼。无论是针对肯德基还是雀巢,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消费者欲通过诉讼维权,首先要承受“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困境,背负相关损害鉴定的难题,而且还得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于势单力薄的个人而言,选择诉讼维权往往会陷入以一己之力抗衡与其地位、财富悬殊的违法侵权者的窘境。即便大部分消费者都能起诉,光是累积在法院身上的审判工作就难以负重,多重的诉累也明显有违国家司法制度的便宜原则。可见,从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的角度来说,个人分别起诉并非最佳的方式。

  笔者以为,解决个人诉讼维权的上述困境,立法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开辟新的司法救济渠道。在社会团体公益维权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今天,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必要的。

  从法理上看,国家作为全体公民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当某种违法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益或是不特定群体利益时,国家就理应代表全社会予以追究。这种追究,体现在刑事领域,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体现在行政领域,是由具体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行政法作出制裁;体现在民事领域,也应当由某个机关来代表国家进行追究。而在所有的国家机关当中,处于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者地位的检察机关无疑是最适合的“人选”。

  在西方许多国家,检察官都被定位为国家公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其职能除了刑事公诉外,还为保护公益而提起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其范围包括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领域。

  因此,笔者期待由检察机关“压轴”的公益诉讼能尽早纳入民事诉讼法典,这不仅能代为社会上不特定的被侵权人寻求整体上的司法救济,节约大量的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它能在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有效纠正、制止侵权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为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创造和谐、有序、安全、稳定的秩序环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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