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民宅应有敬畏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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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刘武俊 据《重庆晨报》6月13日报道,“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立法建议有望进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民宅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是不可随意侵入的公民权利领地。“每个人的家都是他自己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是西方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任何法治国家都应当崇尚的人权观念。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了保护公民住宅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公安人员随意搜查民宅的现象并不鲜见。平民百姓“私闯民宅”固然不可,公安机关随意搜查民宅的“公闯民宅”也是违宪违法的行为。 去年发生在辽宁葫芦岛的警察为抓“嫖娼”强闯民宅吓“疯”民女的事件,就是非法“公闯民宅”的典型例证。可以说,正是由于少数警务人员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才闹出“警察强入民房抓看黄碟夫妻”、“抓‘嫖娼’强闯民宅吓‘疯’民女”之类的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事件。在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如果不是紧急情况,警察应当在得到法庭的搜查许可的情形下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当然,在大街上这样的公共场合,警察出于维护公共安全有权在街上拦住有嫌疑的人,必要时甚至可以搜身,但在民宅则必须另当别论。西方学者托马斯·弗莱纳在其著作《人权是什么?》一书中说道:“基本人权的保护,始于保护私人生活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可见,公民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公民的私人生活有免于受公权力干涉的权利。 笔者认为,“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规定,将体现善待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的刑事执法的人性化色彩,彰显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意识。当然,“警察不得夜搜民宅”,并不意味警察在白天就可随意擅自搜查民宅,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原则上警察都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在出示合法的搜查证的前提下,才可搜查民宅。 诚然,对于公民来说,家就是一个“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这个特殊的城堡就是公民权利受到庇护的隐喻。因此,警察对民宅理应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希望“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立法建议成为“公闯民宅”现象的终结者,也希望“公闯民宅”的事件不会再发生。(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