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供暖单位优惠标准各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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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3:47 金豹网-锦州晚报 |
本报讯(记者田静)接连两天,几位读者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几乎异口同声地质询:为什么有文件规定,优惠标准却不统一,市内三大供暖单位对于提前缴纳取暖费优惠比例出现了三种说法? 5月25日,市物价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锦价联合下发[2005]58号文件。特别向热电总公司、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市供暖管理处就我市城区2005—2006年度预收采暖费有关事宜做了通知。通知原文:按照《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暖户应当在供暖期前交纳采暖费,每提前一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今年预收执行此优惠政策。 而事实执行的情况又是怎样呢?根据市民的反映,市供暖管理处:本月交纳取暖费,优惠5%,以后逐月递减1%。这符合文件要求。记者又通过查号台得到了“一热”和“二热”的收费电话,并以采暖户的身份进行了咨询。电话那端“一热”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提前交费从6月至9月按照4%—1%逐月递减享受优惠,而10月份没有优惠。对于记者提出的质疑,这位工作人员解释:制定优惠的前提是与去年收费标准一致,这是文件规定的,我们公司去年就这么执行的。“二热”工作人员介绍说:6月至7月末优惠3%,8月优惠2%,9月优惠1%。她的说法是:市里有文件规定,其中却也说明三家单位按自己的情况来制定优惠标准。记者随后翻看了上文提到的58号文件,内容中并没有找到“一热”、“二热”工作人员提到的根据。 对于百姓反映的问题,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供热处也接到了不少投诉电话。究竟啥原因导致收费执行标准各不相同,有关部门正着手调查此事。 作者:记者 田静 (来源:锦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