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隐患也应追究“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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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4:54 信息时报 |
为吸取汕头市“6.10”特大火灾教训,广东省各地近日掀起全面剿灭火灾隐患的攻坚战,各县、市(区)政府去年挂牌督办的315个重大火灾隐患,竟然还有209个未曾整改,老牌的红棉大酒店就被查出迟迟未作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见信息时报13日A05版、14日A02版)。这种举一反三、雷厉风行的大检查值得称道,笔者仍不免纳闷:如果没有汕头火灾引发的这个专项大检查,200多个消防隐患岂不是仍会存在下去?“大检查”过后,消防隐患能否从此不再? 产生消防隐患,经营者责无旁贷,对此作多大的批评和责令都不为过。但是,对那些长期存在的严重消防隐患,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也要负上“不作为”的责任?常见的情形是,查出消防隐患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后,主管部门不是以(该项目)“属违章建筑”、“没有报批”,就是拿出“曾下令停止施工”、“已通知整改”等说法,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红棉大酒店被查出严重消防隐患时,主管部门就说“去年11月已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任似乎已与己无关。 政府挂牌督办的尚且如此,可见数量比之多得多的“非督办”消防隐患,情形更让人难以乐观。当中,主管部门的责任难以推卸———这么多的消防隐患,难道全都不知道吗?违章或没有报批的,是否就可以置之不理?下令停工而没有停工、通知整改而没有整改的,为什么不依法处治?这样问似乎过于苛刻,但消防隐患不同于一般隐患,不能慢慢整改,像红棉大酒店这样的“定时炸弹”,一旦“爆炸”将是群死群伤。 类似上述“不报(报批)不理”、“不告(投诉)不理、任由拖延”的现象,是时下城市管理的“硬伤”。今年“两会”上,林树森书记曾对此提出“不作为”的批评。援引广州出租屋“知道或应该知道租赁者无证经营而仍然出租的要受处罚”的规定,“知道或应该知道消防隐患而没有足够监管的”,不是也应当追究“不作为”责任吗?消防工作单靠经营者的自觉而没有主管部门的积极监管,是不可想象的事。要让消防安全有一个长效机制,而不是依靠大检查、大执罚,对管理上消极被动这样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加以纠正和追究,已到了无可回避的时候。(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