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为115万老人护航访青岛市副市长宁经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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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7:11 水母网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岛市地方立法工作中第一部老年法规。这部法规的实施,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及意义何在?记者就此采访了青岛市副市长、市老龄委副主任宁经谋。 宁经谋强调,制定和实施《规定》是人口老龄化发展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2005年青岛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5.1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75%。据预测,30年后,60岁以上人口将占全市总人口的35%以上。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民族的解放、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是最值得尊敬的人,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什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还要出台相应地方老年法规呢?宁经谋说,《老年法》和《条例》是分别针对全国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制定的,其覆盖面广,原则性强,但有些条款显得概括和笼统,而本《规定》则是对全国和山东老年法规的细化。如政府对老龄事业发展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老年人财产尤其是房产保护的规定都是更加细致入微。 宁经谋最后指出,青岛市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有良好的基础。多年来为发展老年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相信这部新的老年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将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谐、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法规新在何处 房产维权成重点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工作人员解释说,《规定》特别强调了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获得其他住房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这也是根据近年来老年人所遇到的纠纷焦点特别出台的规定。 精神赡养列入规定 “过去被认为是道德范畴的家庭成员对老人精神赡养问题,也被列入了法规中。这在《规定》中是一个亮点。”这位工作人员说,《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并为其安排生活必需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对居住在外地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与其经常保持联系或者委托他人定期探望,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状况。 责任编辑:邱雁(来源:老年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