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婚姻报告制度的价值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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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0:10 红网 |
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如婚姻发生变化,本人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报告表》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泰州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在江苏首次明确要求领导干部14项个人重大事项必须报告纪委、组织部,包括本人婚姻发生变化;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接受亲友大额馈赠、财产继承;开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重大民事纠纷等情况。(《东方早报》6月14日) 前不久,南京市政府也出台了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围绕着干部婚姻报告制度的出台,许多人发表了不同的评论,有正有反,好不热闹,但仔细一分析,他们之间的观点其实并不分歧,因为他们并不是在一个层面上讨论问题。比如说,支持这一制度的人认为,官员的“私生活”往往与其个人权力相联,与公众利益相联,官员的有些“私生活”并不完全是个人的事,应该将其展露在阳光之下接受监督。官员的隐私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官员只能拥有比普通民众较少的隐私权。而反对这一制度的人则认为,反腐败需要的是对官员的严密监督,而不是依靠他们的自觉自律。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仅仅依靠反省、自律来建立良好的干部队伍,这种思维方式设计出的廉政制度,注定是低效的。由此可见,前者是在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上论证其的合理性,而后者只是在这一制度是否能取得高效,即可行性来否认这一制度,两者并不矛盾。 所以,要论证干部婚姻报告制度到底有无价值,就必须将问题讨论的层面讲清楚,不能“盲目人摸大象”,看到一面就说一面的好与坏。 首先,从制度的设计上讲,就必须考虑制度的内在价值,即制度本身有无合理性和合法性,能否引导一种好的观念,促使人们走向文明、和谐。从制度的内在价值来考量干部婚姻报告制度,这一制度无疑体现了其好的、善的内在价值。因为,在现代社会虽然人人有享有隐私权,包括官员在内也有隐私权。但是,官员享有的是最低限度的隐私权,因为官员特别是高官、掌有实权的官员,他们的行为往往与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联,人们要求其将许多隐私公开,那是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隐私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分离,所以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实现,只好牺牲官员的许多隐私权。官员如果不想将其隐私暴露,完全可以选择不从政的方式。具体干部婚姻报告到制度,如今一些官员“包二奶”、婚外情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些事情的发生往往与贪污腐败交织在一起,而贪污腐败的发生无疑又是对公共利益的最大损害。因此,国家监督的视角必须触及到干部婚姻的变化,官员也就不得不要放弃作为普通人拥有的婚姻状况变化可以保密的隐私权。从这一点说,干部婚姻报告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有善的内在价值。 其次,评价一种制度的价值,还得从其工具性价值来分析,也就是其的可行性和社会的认同感,如果一个体现善的制度只是“花样蜡枪头”,摆着好看,起不到一点实际作用,人们照样会否认其的价值。干部婚姻报告制度引发争议的恰恰就在其的工具性价值,人们对其在现实中能否起实际作用深深怀疑。在我看来,对于这一制度的工具性的价值还是不容否认,也就是其具有相当的工具性价值。因为,这一制度既然规定了干部必须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那么,他如果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不报告,就是欺骗组织,那就在领导发现和群众揭发后,要受到相应的处分。因此,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为保证自己的职位,他就可能在个私生活上更加检点,这就在无形之中维护了公共利益。不过,的确如有些人所讲,在实行这一制度时,还必须有更多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跟进,否则这一制度的有效性或者说其工具性价值就有限。比如,我认为,要规定干部在个人婚姻变化时隐瞒不报的后果,设置一套启动对干部隐瞒不报的处理程序,还必须引进向群众公开的制度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等等。但是,这些配套制度正是在建立干部婚姻报告制度后,才能生效,所以不能用没有这些配套制度来完全否认这一制度的工具性价值。 因此,从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其工具性价值总体分析,我认为,干部婚姻报告制度利大于弊,关键在于制度的配套本性措施跟进和实践中不要执行变味。(稿源:红网)(作者:杨涛)(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