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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双困户”也能住新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0:48 新晚报

  拆迁特困户最低补偿款5.5万元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

  人再给补助1万元

  6月14日,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布《关于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给予照顾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拆迁特困户的房屋补偿款最低额度为5.5万元,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再给予补助1万元。此规定自5月31日起实施。本规定适合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拆迁项目。呼兰区和市属各县(市)的照顾标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局长边洪霄称,规定中对待特困家庭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及照顾残疾人所需资金,主要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渠道等筹措解决;规定中提出的“特困户”是指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标准为一级、二级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和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据悉,规定的出台将在推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安置好“双困户”动迁以后的住房问题。对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拆迁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例如,以前拥有一户20平方米房子的特困户拆迁后,只能获得2万余元的补偿款,不够买房。但是规定出台后,该特困户就可以得到5.5万元补偿款。此项补偿款可在一般地点购得一套30平方米的住宅。同时,为了满足“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房产住宅局将加大小户型住房的开发力度。此外,规定5.5万元补偿款中不包括拆迁奖励和补助。

  对于存在“一户多残”的特困家庭,如果残疾的家庭成员都在规定所列出的范围内,每个残疾家庭成员都将获得一万元照顾。同时指出,居住在无房照房屋中的特困户,由于不是法定拆迁人,将不能按照5.5万元标准给予补偿。

  本报记者 邹慧颖 苗迎杰

  --稿件来自《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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