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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许可证不能收订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1:18 京华时报

  作者: 潘澄清来源:

  市建委公布稳定房价细则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昨天,市建委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开发商若违规,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并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同时明确,禁止商品住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此外,市建委在房屋权属登记上控制炒房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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